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7 浏览次数: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苏组通(2018) 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工作由直属党支部和行政共同负责。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直属党支部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要分工合作,又要互相支持配合,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政班子成员。

第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政决议、决定的计划、措施。

2.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规定研究制订发展规划和目标、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调入调出、职称评审推荐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7.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教职工和干部培养、推荐等方面的问题。

8.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内容、范围及性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涉及到不能独立解决的内容时,在确定议题前,应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或向学校领导请示。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须提前通知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商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范围及性质,研究决定直属党支部参与的重要事项由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研究决定行政参与的重要事项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必要时,党政联席会议可安排学院其他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及其他需回避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和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议或决定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议或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传达至学院全体教师。对全体教师反映的问题,经研究后,尽快由主要负责人作出回复或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