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次数:658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二、马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充分发挥在马院各项工作中的政治功能,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把党对办学治院的领导落到实处。

三、马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马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和部署在马院的贯彻执行。

2.讨论决定马院意识形态与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等工作规划、年度工作以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马院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群团组织工作和保密工作等。

3.讨论审核马院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形成会议决定。研究讨论涉及马院教师队伍建设、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会议参与人可扩大到课程负责人。

4.其他应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书记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决定需经应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七、会议所议议题要一事一议,委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议而不决的现象。根据讨论议题,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八、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会议议题可以委员提出,由书记审核决定。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九、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进行沟通酝酿。

十、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予以安排。

十一、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逐一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干部任用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书记应最后发表意见,对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十二、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后及时向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其他委员了解会议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查阅相关会议纪要。

十三、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全体党员。

十四、会议由书记指定委员做好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到单等资料完备保存。

十五、本制度由马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